公告日期:2025-12-12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过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或称 “股转系统 ”)备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 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 集资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根据公司审批权限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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