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39520 证券简称:诚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 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全国股转系统”)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全国股转系统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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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全国股权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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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起草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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