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39520 证券简称:诚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以及公司承诺的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三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股改、申请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
公告编号:2025-035
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及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批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公告编号:2025-035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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