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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8:22:11 股吧网页版
诚高科技: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520 证券简称:诚高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 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 策
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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