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14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部级文明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HunanJinzhouLaw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20楼 410015
电话:0731-85012988 传真:0731-85231168
网址:http://www.hnjz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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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016]金律法意第177号
致: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金昊科技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金昊科技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本次挂牌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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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金昊科技向本所保证:金昊科技及其
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金昊科技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保荐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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