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14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部级文明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HunanJinzhouLaw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20楼 410015
电话:0731-85012988 传真:0731-85231168
网址:http://www.hnjz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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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昊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2016年7月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2016金律法意第177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内容,对需要律师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昊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申请人本次挂牌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司所在地有多家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在同类企业任职,目前是否存在兼职或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情形。请公司就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曾经任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劳动合同,并与上述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经其签字确认的访谈笔录,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同类企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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