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9503 证券简称:嘉能未来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嘉能未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嘉能未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嘉能未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上海嘉能未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公告信息。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发布。
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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