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河北泽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泽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泽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转让、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子公司涉及《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除相关制度明文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具有下述重大事项处置权限:
(一)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行为以外的担保事项。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但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上述重大事项所涉金额超过本条各项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如以上所述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如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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