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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7:45:29 股吧网页版
亮威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证券代码:839472 证券简称:亮威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部分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使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
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
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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