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4 17:45:29 股吧网页版
亮威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证券代码:839472 证券简称:亮威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部分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
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人,财务负责人一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总经
理办公会组成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十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胜任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总经理
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人员提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