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证券代码:839472 证券简称:亮威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 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
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 经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