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2 证券代码:839472 证券简称:亮威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所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对应。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是指公司控
股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以下情形,经董事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三) 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单笔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