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证券代码:839472 证券简称:亮威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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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
成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上海亮威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 董事会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议是履行董
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五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任期三年。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选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
有关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
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
会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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