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447 证券简称:尊优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规范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与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尊优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 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 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 的信息,应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平台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确保 信息同步性与准确性。
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 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 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违规股权代持等方 式隐瞒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相关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应在信息披露中如实、 穿透披露。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署后披露。
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 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 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 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离职无人 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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