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9435 证券简称:大宇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相关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大宇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维护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 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大宇 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