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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7:41:15 股吧网页版
天德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432 证券简称:天德泰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
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披露规则》、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披露规则》、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披露规则》、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
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规则》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披露规则》规定的某
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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