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432 证券简称:天德泰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天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
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
否含税。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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