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9409 证券简称:大地生态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大地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行为,保障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由董事会确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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