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29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大成证字[2016]第280-1号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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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16]第280-1号
致: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大成证字[2016]第280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关于广州康采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大成证字[2016]第280号《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康采恩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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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对康采恩股份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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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反馈意见第一条“公司特殊问题”之1: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经查阅公司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记录、备用金制度、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记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往来账款、股东的承诺声明,报告期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具体情形列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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