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9391 证券简称:金恒新材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焦作金鑫恒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
(一) 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二) 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 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 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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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 对外投资项目的提出。投资项目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作为项目建议单位提出,并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总经理。
(二)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审。总经理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及行业特点,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投资该项目。
(三)立项前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公司组织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和调研,充分搜集项目相关资料,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投资决策权限提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未达到需提交股东会批准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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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由总经理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并负责项目的实施、进度跟踪、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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