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福蛋业”或“公司”)委托,指派平佳翱律师、赵莹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欧福蛋业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苏
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公告”)。年度股东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会议于 2025 年5 月21日 15:30在位于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金家坝社区金贤路 386 号的公司会议室通过视频连线方式现场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1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9,399,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200%。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1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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