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9333 证券简称:健新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简称“《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
称“本章程”)。 制订《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章程”)。
第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 删除
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
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
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
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
额所涉及事项依据本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 删除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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