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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6 17:54:59 股吧网页版
和海益:太平洋证券关于北京和海益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6


太平洋证券

关于北京和海益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太平洋证券作为北京和海益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其他(未及时披露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否

决议公告且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无法律

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未披露法律意见书)

2 公司治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出具法律意见书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根据北京和海益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海益”或“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 2024 年
6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司计划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未在股东大会召开后及时披露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且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未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未聘请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未向主办券商提供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
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挂牌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未及时披露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且未在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多次提示公司需要聘请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太平洋证券
2024 年 6 月 2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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