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证券代码:839319 证券简称:华海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4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请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
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 股东和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司 的财务会计等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两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审查并签署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
(五)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条 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
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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