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9308 证券简称:嘉美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嘉美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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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嘉美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嘉美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嘉美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
第七条 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扣减
理进展。
第八条 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中期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分红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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