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839308 证券简称:嘉美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嘉美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嘉美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嘉美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嘉美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
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2、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3、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了解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仨)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
(如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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