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9306 证券简称:八达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适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的,公司应做好股东身份验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项。会议时间、召开方式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若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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