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9306 证券简称:八达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八达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范、
科学、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行文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包
括对外投资(如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外汇投资、收购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等)和对内资产投资(如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基建项目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包括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行为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行为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对外借款、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出租、
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置换、抵押等事项,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其他人员
均可提出投资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建议受理部门。
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环保、土地等要求);
(四)项目可行性及发展前景。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收到的投资建议书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总
经理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
建议书》进行内部评审,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投资方案草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具体内容;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四)项目资金的来源及安排;
(五)审慎、精确的预期收益分析;
(六)项目的发展前景。
第十条 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议表决的,该投资方案草案应当在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前送达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如需股东会审议的投资方案,应将已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意见(如有)等相关资料提供股东会作决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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