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9295 证券简称:金百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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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
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上述协议在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相关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转让日内进行披露。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
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七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安全、透明。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于2个转让日内在股转系统及时披露。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使用用途应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如期归还。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转让日内在股转系统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申请、
审批等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前款所称的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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