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9291 证券简称:利德宝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利德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利德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利德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 事效率,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厦门利德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可以参加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修改公司制度,具体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与股东会决定应当由股东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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