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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6:35:56 股吧网页版
清大紫育: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9278 证券简称:清大紫育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 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作出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解聘董
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上述例外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中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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