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9278 证券简称:清大紫育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五)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 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 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关联方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可聘请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
情形,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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