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9278 证券简称:清大紫育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 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
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和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前款所列情形外,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总经理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财务总监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提出辞职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总经理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二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经营报告,在每个年度终止前三个月内,最晚在年度终止一个月前向董事会提交次年的年度业务计划;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九)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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