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9278 证券简称:清大紫育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清大 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八)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审议超出年度预计总金额之外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宜;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由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交易权限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予以严格执行,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指标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1、交易涉及的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事项,在一年内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满 3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不满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不满 1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不满 100 万元。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若有不符合上述指标中任何一条的均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上述交易中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