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9278 证券简称:清大紫育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者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股东会时均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交易涉及的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事项以及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九)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十)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
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
(二十一)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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