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5:31:31 股吧网页版
众信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9275 证券简称:众信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泉州众信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泉州众信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泉州众信超
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
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6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