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公告编号:2025-072
证券代码:839264 证券简称:世纪明德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京 0108
民初 386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黎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世纪明德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
公告编号:2025-07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中“二、(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部分内容。(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中“二、(三)诉讼请求和理由”部分内容。
庭审过程中,原告世纪明德公司撤回前述诉讼请求中的第 1 项和第 10 项,
将第 5 项诉讼请求中的保全保险费 8,013 元变更为保全责任险费 17,842.2 元,并
在该项诉讼请求中增加保全费 5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12 月 22 日,(2024)京 0108 民初 3861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618 股股份交付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主体,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湖南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8%的股权交付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宁波华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7541%的合伙份额交付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北京花样年华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4.2204%的合伙份额交付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72
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湖南世纪明德研学实践教育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995%的合伙份额交付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5 万元;
七、驳回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 5000 元,由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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