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39264 证券简称:世纪明德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送的开庭传票。
注: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收到《诉讼服务告知书》,并未收到《案件受理
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世纪明德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陈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世纪明德副总裁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入职原告处,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2 年
1 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
2020 年 3 月 23 日,原告委派被告担任湖南韶山营地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韶山营地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双方签订《业绩约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被告保证在协议生效期间或者被告担任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重要席位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被告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开展或从事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行为,并约定了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责任。
《协议书》同时约定了被告在经营管理韶山营地公司期间其所承诺应完成的年度业绩指标,及被告未完成年度业绩承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022 年 1 月 19 日、1 月 28 日,被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先后投资设立了湖南明
德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明德云”)、北京明德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明德云”),被告担任湖南明德云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北京明德云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经理,从事经营管理行为,并多次代表两公司出席业务活动,如被告以北京明德云创始人、董事长身份参加由北京明德云主办、湖南明德云承办的“明德云线下大师课”业务活动,从事与原告竞争性业务。湖南明德云经营的教育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业务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以及北京明德云经营的教育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等,与原告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湖南明德云与北京明德云名称中均使用“明德”二字,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上述两公司与原告的名称、业务等发生混淆或误认;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就已经在 BOSS 直聘网站为北京明德云进行招聘,并在招聘页面介绍其身份为“上市公司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被告还
要求当时在原告关联公司任职的多名员工,从事北京明德云与湖南明德云的相关业务,并招揽、雇佣上述人员到北京明德云与湖南明德云处工作,导致韶山营地公司、湖南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世纪明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和人员遭受重大损失。
2022 年 2 月 26 日,被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其投资设立了湖南明德云与
北京明德云,并向原告承诺自其离职后两年内或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其保证:不从事、开展与原告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15 日内完成湖南明德云和北京明德云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或注销程序等。被告同时承诺,若其每违反上述一项承诺,除依据相关协议承担责任外,还应向原告支付10 万元违约金。
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仍未履行上述承诺,仍未履行完毕其在离职时向原告承诺的配合办理职务变更、结算其应付款项等相关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业绩约定协议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从北京明德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明德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获取的收益 3,023,464 元人民币(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金额,具体以实际收益为准);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从事竞争性业务给原告及关联公司造成
的业绩损失 752,439.85 元人民币(暂计算至 2022 年 5 月);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700,000 元人民币;
5.请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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