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7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39264 证券简称:世纪明德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二)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24)京 73 民终
247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明德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湖南明德云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优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上诉人(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明德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明德云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优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公告编号:2025-001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明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中“二、(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部分内容。
2024 年 9 月 29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 0108 民初 38396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湖南明德云公司和北京明德云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 0108 民初 38396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三项;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世纪明德公司承担。
理由:
1.二上诉人使用“明德云”文字、明德云图文标识、域名(mingdeyun.cn)的行为,包括自有店铺中钱志亮《教育的逻辑起点》课程宣传图片第 1 页共 9页及授课视频左上角出现的“世纪明德”图文标识未侵犯被上诉人“世纪明德”“明德研学”“明德游学”商标的商标权,一审法院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明德云图文标识系二上诉人对自有注册商标及合法授权商标的并列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且该图文标识的文字部分“明德云”与被上诉人“世纪明德”“明德研学”“明德游学”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而二上诉人使用明德云图文标识应视为合法商标使用行为;
3.二上诉人域名(mingdeyun.cn)与世纪明德公司“世纪明德”“明德研学”“明德游学”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有显著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
公告编号:2025-001
将两者区分,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使用域名的行为侵害世纪明德公司商标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4.关于上诉人店铺中钱志亮《教育的逻辑起点》课程宣传图片及授课视频左上角出现的“世纪明德”图文标识,这里的课程视频、宣传图片为钱志亮教授提供,上诉人获得授权使用,且该课程仅有 20 次观看传播范围小,早已经删除下架,影响小,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不宜将该行为视为二上诉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二上诉人不具有主观恶意,未构成商标侵权;
5.二上诉人使用明德云图文标识系对自有注册商标及合法授权商标的规范使用,在被上诉人不享有“明德”这一词汇的商标专用权及任何竞争性权益的情况下,上诉人在授权之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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