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9
证券代码:839264 证券简称:世纪明德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17 日
(三)诉讼日期:2023 年 7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7 月 5 日,案件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陕西省渭南市中
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2023)陕 05 行初 43 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明德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大荔明德研学营地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荔明德公
司”)
法定代表人:王京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政府(简称“大荔县政府”)
主要负责人:杜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大荔县沙苑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荔沙苑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拴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1-045)、2022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2023 年 2 月 10 日披
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
2023-001)和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诉讼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23-018)。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署的《世纪明德大荔国际研学旅行基地项目战略合作意向书》及《世纪明德(大荔)未来国际营地项目协议书》;
2.判决被告承担损失赔偿金 49,690,692.41 元,并判令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21 日起至 49,690,692.41 元款项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理由:
原告认为《意向书》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相对人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属于行政协议。本案原告基于与被告签署的行政协议而进行研学基地的建设,应当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制。根据《意向书》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以及《世纪明德(大荔)未来国际营地项目协议书》4.13 约定,原告在大荔县进行未来国际营地项目建设,被告提供项目用地并确保原告合法使用土地。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充分信赖并相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建设用地问题,因此才开工进行建设。同时原告已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办理了项目前期手续。现被告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导致原告因此遭受巨大损失,应予承担法定责任。
另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原告作为大荔县招商企业,蓄力为大荔县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现由于政府行政协议履行不当等原因已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显然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政策相违背。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78 条、《民法典》第 563条、566 条、577 条、584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 11 条、第 17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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