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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15:30:50 股吧网页版
集华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39239 证券简称:集华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知《关于拟修
订公司内部管理治理制度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 2/3 以上审议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 2/3 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五)项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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