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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15:30:49 股吧网页版
集华股份:股东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39239 证券简称:集华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
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 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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