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39239 证券简称:集华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
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 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江苏集华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签订变更合同或终止协议,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因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其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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