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232 证券简称:晟烨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有可能多公司经营、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
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关系管理等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全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挂牌后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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