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232 证券简称:晟烨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工作效率,保障股东 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广州晟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
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根据会议内容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 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 定人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依法进行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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