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9231 证券简称:金立达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浙江金立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金立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金立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立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
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以下情形出现之日起二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书面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不得低于 10%。
第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第十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