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211 证券简称:海高通信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其安排的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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