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2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39211 证券简称:海高通信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作出的(2021)沪
0117 民初 17313 号民事判决中之第三项,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 上诉。
2025 年 1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传唤公
司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 15 时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200 号第三十一法庭(九
楼)审理原案号(2021)沪 0117 民初 17313 号,现案号(2025)沪 01 民终 1084
号的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文
公告编号:2025-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指定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 077)。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中利电子公司向原告返还增资意向金人民币 5,600 万元
(以下币种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中利电子公司向原告支付占有增资意向金期间所产生的 利息(以 5,6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年化利率 4.35%计算,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中利电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 56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中利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8
公告编号:2025-002
日作出的(2021)沪 0117 民初 17313 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指定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
上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第三项,特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 0117 民初 17313 号一审民
事判决之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利集团对中利电子在一审民事判决之第 一项、第二项之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 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对此事宜在相关损失测算中作出充分考量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 会对公司已披露的风险敞口新增实质性负面影响。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后 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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