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9209 证券简称:ST 海达信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北京海达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2月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海达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 2 条 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 3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应当以必要、合理为前提,避免对关联方的利益输出或对通过关联交易获利产生依赖。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方式是否公平合理,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六)对已存在的关联方占用、使用公司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以及占用、使用关联方资产、资金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应逐步清理。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 4 条 参考财政部颁布之《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第 5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 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 6 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父母;
(2)配偶;
(3)胞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第 7 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 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 8 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 9 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应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三)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后,公司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原则发表意见,并对关联交易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评价。
(四)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股东等均应排除表决权的行使,其持有表决权不得计入决议票数。
第 10 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应考虑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关联方履行本交易是否符合其业务需要,是否存在粉饰公司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数据的目的,以及是否有想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以有利于公司为原则,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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