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30
公告编号:2024-040
证券代码:839207 证券简称:雅励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收到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被告东莞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弗兰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湖南弗兰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弗兰德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蒋雪英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传票及告知书。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雅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40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门弗兰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弗兰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弗兰德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弗兰德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被告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蒋雪英(被告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1100114),双方约定由原
告向被告三提供铝卷。2017 年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三销售货
物合计人民币 230,479,491.6 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24 日,被告三、被告一向原
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 212,311,542.06 元,被告三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8,167,949.54 元。被告四、被告六于《购销合同》中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3 年 6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三、被告一签订了《支付协议》,三方约定
公告编号:2024-040
由被告三与被告一共同承担上述欠款的付款义务并制定了还款计划。被告三、被告一书面承认了上述欠款金额(人民币 18,167,949.54 元)并同意向原告支付逾
期利息。2023 年 7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三、被告一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
三方一致同意追加被告一为担保人,对被告三原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自 2023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被告三、被告一、被告四仅
向原告还款合计 3,064,637.01 元,未如期履行《购销合同》与《支付协议》的还款计划,被告方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15,103,312.53 元。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三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无偿还能力。但是被告三为逃避债务,利用其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五、被告二)继续经营原有业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货款 15,103,312.53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115,138.54 元(自每期最后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其中未付货款所涉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3、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639,392.38 元(自每期最后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其中未付货款所涉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4、请求判令被告三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50,000 元以及保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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